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御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6民初9062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4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玉祥、邹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伏华成借款17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19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玉祥、邹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伏华成律师费2万元;三、被告扬州市御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扬州市御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玉祥、邹红珍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13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13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王玉祥、邹红珍负担2921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王玉祥、邹红珍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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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玉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9167391546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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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祥和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