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3民初6166号 |
案号 |
(2019)苏0923执1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元,并承担自汇票金额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金钥匙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时间 |
2019-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923执15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30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清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583734216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阜宁县羊寨镇阜羊村五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