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盖纳青煮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24民初1444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4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盖纳青煮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方丽借款本金35 000元;二、被告盐城盖纳青煮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方丽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35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限被告盐城盖纳青煮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方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盐城盖纳青煮酒业有限公司负担744元,原告方丽负担3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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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昌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2MA1NYY075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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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亭湖区东关东巷9#1幢322室(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