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16011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5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79.43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29 |
发布时间 |
2017-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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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蓝建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WT25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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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麦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