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2********7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02民初2018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响、郭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息978752.26元及逾期利息1039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