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德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4********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民终5731号 |
案号 |
(2021)豫0305执恢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令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借款本金2398077.41元及利息507453.83元(截至2017年2月23日的利息共计507453.83元,2017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2398077.41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试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年利率6.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2、请求依法拍卖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王喜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涧西区洛轴厂北西村5幢5-602号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4第x001666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市字第00105228号),用于抵偿上述债务;3、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4、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的全部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