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溧阳柯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XY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3民初2891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1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金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冯福生借款本金9000000元,承担利息268000元,承担律师费350000元,合计961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承担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常州今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溧阳柯威光伏发电6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周金洪所承担的义务在借款本金9000000元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4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468元,由被告周金洪、常州今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溧阳柯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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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国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MA1QG7XY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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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91号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