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吉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4********2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723民初1014号 |
案号 |
(2021)甘0723执恢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靳自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6080.86元,由原告靳自伟自负30%,即49824.26元,被告王吉江赔偿70%,即116256.60元,除被告王吉江已支付的54316.76元外,再赔偿61939.8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靳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4元,由原告靳自伟负担3220元,由被告王吉江负担13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