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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吉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24********2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0723民初1014号
案号
(2021)甘0723执恢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靳自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6080.86元,由原告靳自伟自负30%,即49824.26元,被告王吉江赔偿70%,即116256.60元,除被告王吉江已支付的54316.76元外,再赔偿61939.8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靳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4元,由原告靳自伟负担3220元,由被告王吉江负担138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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