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92民初262号 |
案号 |
(2019)苏0492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495635.25元及相应的利息889772.54元(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1495635.25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712%上浮50%计算);二、被告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627000元;三、如果被告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周兆平、周金妹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飞龙东路102号-303、106号-101、106号-102、106号-103室房屋(房屋权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字第00427573、00427574、00427588、00427590)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周兆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兆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兆平、周金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879元,由被告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兆平、周金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01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492执72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1 |
执行法院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17728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5737582146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