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楚雄东恒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3********EQ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144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楚雄东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云南信大经贸有限公司购车款27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购车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二、由被告谢佳胡对被告楚雄东恒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谢佳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楚雄东恒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诉讼费3115元,由被告楚雄东恒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谢佳胡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奇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01MA6N5MEQ8Q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楚雄高新区迎宾大道彝人外滩F10幢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