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卓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133********2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14民初549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恢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朝阳市科泰玄武岩纤维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辽宁亿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221715.00元;二、被执行人朝阳市科泰玄武岩纤维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辽宁亿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22171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共计636023.88元;三、被执行人朝阳市科泰玄武岩纤维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辽宁亿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2217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付;四、被执行人杜兴娟、刘炜对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五、被告王卓娅对上述一、二、三项义务中的4732915.00元,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迟延履行利息;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