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苏0311执2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613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401112.0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自2018年8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在2019年1月24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徐州市首鼎工贸有限公司、王晋勇、岑德莉、王晋宁、董金梅、李作敏、李侠对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70元,由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徐州市首鼎工贸有限公司、王晋勇、岑德莉、王晋宁、董金梅、李作敏、李侠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晋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5557068811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岗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