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5523号 |
案号 |
(2019)苏0111执3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御济商贸有限公司950291.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9日起以本金241000元计算至2018年3月9日,自2018年3月10日起以本金482860.51元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自2018年4月13日起以本金594086.04元计算至2018年5月9日,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本金705913.76元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自2018年6月13日起以本金810777.71元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自2018年7月11日起以本金887744.44元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自2018年8月16日起以本金950291.46元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南京御济商贸有限公司质保金3000元;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6元,由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3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翼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721760755U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