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29078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3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贷款本金15876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含复利)按2013年天平小字第004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2014年11月24日;自2014年11月25日起,参照2013年天平小字第004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部分不再计算复利】;二、被告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对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000000元的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何雪兰就上述判决第一项对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000000元的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雪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朱清国就上述判决第一项对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清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朱月云就上述判决第一项对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月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606元,由被告广州市雨森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雪兰、朱清国、朱月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克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83758618K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圃大马路西二巷103号A3栋2A1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