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桂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3民初3028号 |
案号 |
(2021)皖1324执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桂彬、李华、张玉军、赵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灵璧华阳服饰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8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三层框架结构厂房壹栋(2﹟)、1﹟厂房部分(现存食堂)、宿舍楼一栋(东头楼梯以东1至5层除外,除非乙方提供等面积的住宿场所)及配电房、锅炉房、水泵房等约一万五千平方米,以及部分操场用场地等租赁物;二、被告胡桂彬、李华、张玉军、赵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灵璧华阳服饰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之间的房屋租金1050000元,并以各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连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各期本金付清时止(具体为:1、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本清时止;2、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本清时止;3、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清时止);三、被告胡桂彬、李华、张玉军、赵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灵璧华阳服饰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之间实际垫付的土地税金487621.59元;11四、驳回原告灵璧华阳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8元,由被告胡桂彬、李华、张玉军、赵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