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市浍龙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4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宿州市浍龙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33.4842亩堤坝赔偿款和11.5122亩沟渠赔偿款1831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86元,由被告宿州市浍龙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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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268206005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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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祁县镇206国道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