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宗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1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4618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1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大安、左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陇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4日为15772.65元,之后的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948%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宗凯、郭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元,由被告袁大安、左春艳、刘宗凯、郭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