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2483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2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正瑞支付工程款2683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638.96元,合计293965.96元;二、驳回原告刘正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1元,由被告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宁0181执204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971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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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解传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083542322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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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灵武市灵洲大道经济技术合作局二楼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