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德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92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921执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雪、李海楠欠原告许加生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00元,合计49600元,此款于被告孙雪、李海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二、2019年4月2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德民对被告孙雪、李海楠应负担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二被告承担。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