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54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50317号 |
案号 |
(2019)京0108执13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价款三十五万二千元;二、驳回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二十元(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一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四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京0108执135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866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双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335486057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2层D区2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