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青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0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青2725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1)青2725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张青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夕林多付的劳务款72830元。三、被告张青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夕林违约金50000元。四、被告张青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夕林重建损失11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