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燕晓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刑初223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燕晓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任被告人燕晓光退赔被害人刘金龙经济损失人民币81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