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荣荣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572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372号 | 
| 案号 | (2021)晋1028执3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毅、王荣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翠玲借款14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李毅、王荣荣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