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22民初358号、(2018)粤13民终6501号 |
案号 |
(2019)粤1322执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原告匡太兴挂靠第三人惠州市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舍C和饭堂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二、被告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2313529.5元及利息给原告匡太兴。其中利息按12313529.5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三、原告匡太兴的以上工程价款12313529.5元及利息对被告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四角楼东坑管理区惠州市再生资源产业基地第二园区宿舍楼A、宿舍楼B、宿舍楼C、饭堂、工程研发中心、厂房C、厂房D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29元、鉴定费141095元,合计239924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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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承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269646181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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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博罗县罗阳镇东坑管理区南星水泥厂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