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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振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02********0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003民初961号
案号
(2018)辽1003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前返还原告沈阳中遂北方建设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保证金60万元,并给付利息35625元。二、上述款项如被告未按期给付,则被告所欠保证金60万元的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2016年7月25日起于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王振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被告沈阳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时间
2018-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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