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振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2********0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003民初961号 |
案号 |
(2018)辽1003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前返还原告沈阳中遂北方建设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保证金60万元,并给付利息35625元。二、上述款项如被告未按期给付,则被告所欠保证金60万元的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2016年7月25日起于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王振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被告沈阳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