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春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0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683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陈春红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借款本金36665.41元、利息2209.04元、罚息1119.73元、复利67.14元,合计40061.32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及相应复利(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陈春红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限期同上)。注: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被告陈春红负担(原告已交,被告未交,请执行局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