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吉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6********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26 民初48 号 |
案号 |
(2021)黔2626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吉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堂军赔偿金500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借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 元,由被告张吉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