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国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6********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626民初318号 |
案号 |
(2021)黔2626执恢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岑巩县万顺达租车行自愿将贵hv3391号别克轿车出售给被告蔡国昌,被告蔡国昌自愿支付购车款70000.00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贵hv3391号别克轿车由被告蔡国昌负责管理,相关车辆责任由被告蔡国昌自行负责。二、上述款项被告蔡国昌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0元。三、若被告蔡国昌未按照本调解书的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任一期逾期,则原告岑巩县万顺达租车行有权向岑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全部尚欠本金。四、原告岑巩县万顺达租车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20.00元,减半收取1210.00元,被告蔡国昌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