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揭阳市德明印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281民初2065号 |
案号 |
(2017)粤5281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信华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000000元、利息及罚息(至2016年10月20日止利息为6597760元、罚息为19230413.65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揭阳市德明印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普侨区南部工业园西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揭府国用(2007)字第1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和云、陈晓吟对被告普宁市信华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71元(原告预交),由四名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时间 |
2017-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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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明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0066981482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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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揭阳市普侨南部工业园西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