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揭阳市恒得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281民初1627号 |
案号 |
(2018)粤5281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世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80000元、借款期限内应收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按年利率10.7602%计)、逾期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98826%计)及应收利息罚息(以借款期限内应收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98826%计);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揭阳市恒得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普宁市云落镇云落村广汕公路南侧恒得药业有限公司综合性厂房2幢首层及2-3层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普梅股字第037号、第038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普他字第90000356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光仁、张春儿、黄炎生、李少平对被告普宁市世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76元,被告负担350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粤5281执33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3309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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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树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81568200929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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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新南里第8幢西起第1至4间第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