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揭阳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78号 |
案号 |
(2015)揭榕法执字第00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揭阳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郑泽彬、欧敏森、郑邓彬向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支付款项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79563元;执行费677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11-03 |
发布时间 |
2016-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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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泽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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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揭阳市蓝城区月城镇棉洋村村道中段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