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长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5********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3刑初58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长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洪全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长龙刑期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洪全荣刑期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张子龙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洪全荣的罚金已预交法院执行账户)。二、 扣押的电动三轮车、铰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