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潮州市富丽天奥石建筑装修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102民初302号、(2018)粤51民终394号 |
案号 |
(2019)粤5102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蓝宗锦借款28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黄志鹏、施惠娥、潮州市富丽天奥石建筑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各应对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蓝宗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666元,由原告蓝宗锦负担12052元,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负担276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蓝宗锦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5102执7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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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国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694798001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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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下林村飞鹅山脚工业综合用地(C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