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潮州市德丽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102民初224号 |
案号 |
(2019)粤5102执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德丽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认欠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被告潮州市德丽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9日起计至2016年6月26日止的利息150000元、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1626666.65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20‰另计)。二、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潮州市德丽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约定应付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75056元,减半收取37528元,由被告潮州市德丽文化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潮州市德丽文化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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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卓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576475156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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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富丽广场后侧(第2幢办公楼首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