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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77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兵120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兵1202执恢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密瑞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程璐、程彦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凯尔泰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货款86,037.31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哈密瑞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程璐、程彦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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