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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特3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1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申请人廖红星、江萍欠申请人龚晓军借款1041210元及货款699100元,共计1740310元。2、申请人廖红星、江萍自愿同意从2018年1月起,每月3号前向申请人龚晓军支付款项5万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3、申请人廖红星、江萍未按时足额支付,则从逾期之日起以未归还的欠款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4、申请人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主债权届满之日起2年内。5、其他无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时间
2018-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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