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春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3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25民初995号 |
案号 |
(2021)鲁1625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春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韩继涛工程款1276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65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