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1566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2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截至2018年2月7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利息33722.85元,合计8033722.85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廖红星、江萍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可以与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坐落于新余市高新区潭塘路89号新余市鸿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栋-12栋房产【产权证号: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03786号、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03787号、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03788号、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03789号】、潭塘路以南房产【产权证号: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03781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案件受理费34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20元,由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廖红星、江萍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06 |
发布时间 |
2018-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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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红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8347580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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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