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书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3********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25民初3815号 |
案号 |
(2021)鲁1625执1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被告刘书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金国工程款20万元及违约金。二、被告齐振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告刘书贞、齐振友负担2175元,保全费1515元,由刘书贞、齐振友负担。二审判决: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