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2210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1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归还原告张海平货款427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797元(从2015年11月10日算至2018年3月9日)共计486918元及从2018年3月10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廖江睿对第一项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廖江睿未按上述期限归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张海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其他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廖江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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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红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8347580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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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