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5706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如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1623.92元及利息5751.38元,共计人民币427375.3元,并自2017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421623.92元货款的逾期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止;在被告支付完货款的同时由原告新余如铃贸易有限公司开具763399.72元的税务发票。二、驳回原告新余如铃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4元,保全费3520元,共13474元,由原告新余如铃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200元,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2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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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红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8347580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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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