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民终381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3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廖红星、江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丁忠苟借款本金1284060.27元及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二、变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廖江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廖江睿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廖红星追偿”;三、驳回丁忠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8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3.08元(上诉人丁忠苟、上诉人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各预交16356.54元),合计55795.08元,由上诉人丁忠苟承担1725.46元,被上诉人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廖红星、被上诉人江萍承担54069.62元,上诉人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廖江睿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时间 |
2019-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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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红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8347580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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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