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3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民终381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3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廖红星、江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丁忠苟借款本金1284060.27元及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二、变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廖江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廖江睿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廖红星追偿”;三、驳回丁忠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8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3.08元(上诉人丁忠苟、上诉人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各预交16356.54元),合计55795.08元,由上诉人丁忠苟承担1725.46元,被上诉人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廖红星、被上诉人江萍承担54069.62元,上诉人江西众杰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廖江睿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10-31
发布时间
2019-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廖红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6834758053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