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294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2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红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新阳偿还借款本金790000元。二、被告廖红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新阳支付利息4800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6日,应另自2017年11月17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其中400000元按照年利率18%计算;390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廖红星上述第二项借款利息4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敖新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8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6858元,由被告廖红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时间 |
2018-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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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红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8347580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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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