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特3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1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申请人廖红星、江萍欠申请人龚晓军借款1041210元及货款699100元,共计1740310元。2、申请人廖红星、江萍自愿同意从2018年1月起,每月3号前向申请人龚晓军支付款项5万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3、申请人廖红星、江萍未按时足额支付,则从逾期之日起以未归还的欠款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4、申请人新余市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主债权届满之日起2年内。5、其他无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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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红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8347580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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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