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423民初753号 |
案号 |
(2019)粤1423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冯文建、陈旭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金凤借款本金人民币6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由被告冯文建、陈旭辉、梅州东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案号 |
(2019)粤1423执45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6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文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2377306158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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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建设南路杏泉前(忠实学校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