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2民初2642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六十万元整(¥:600000.00)及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七十三万零二百八十六元六角三分(¥:1730286.63)及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730286.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在1730286.6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9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39元、鉴定费67320元,共计952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259元(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娅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74409141T |
登记机关 |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口南行100米路东中京国际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