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84********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22735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7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截至2019年11月7日的透支本金合计85,622.23元;二、被告严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其他费用【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