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鑫晟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C 017)黑0 1民终2 472号 |
案号 |
(2017)黑0102执3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字26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九项;二、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字26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陈红、姜有志、王玉芳、姜伊卓、姜海洋有关姜贺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8600元(110000元 X 26%);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葛长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1 4 0 0 元(110000 元 x 74%)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黑A42781号普通客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陈红,姜有志,王玉芬,姜伊卓,姜海洋有关姜贺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28000元(300000 元 X 26%-平安保险公司先 行支付的50000元);六、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黑A42781号普通客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葛长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 共计222 000 元(300000 元 X 74%);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上诉人李国庆赔偿上诉人陈红、姜有志、王玉芳、姜伊卓、姜海洋有关姜贺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415 846. 28 元(522 446. 28兀-28600 元-78000 元);八、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上诉人李国庆赔偿被上诉人葛长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合计1274530元(1587930元-81400 元-222000 元-10 000元);九、被上诉人杜春光、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鑫晟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七项、第八项 由被上诉人李国庆应负担的彀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上诉人陈红、姜有志、王玉芳、姜伊卓、姜海洋和被上诉人葛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时间 |
2018-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秀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672137990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