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鑫晟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民终2472号 |
案号 |
(2017)黑0102执3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曰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陈红、姜有志、王玉芳、姜伊卓、姜海洋有关姜贺》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沽费 共计2 8 6 0 0 元(1100 0 0 元 X 26%);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葛长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 1 4 0 0 元(110 000 元 X74%);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黑A42781号普通客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陈红、姜有志、王玉芳、姜伊卓、姜海洋有关姜贺的丧葬 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夫养人生活费 2 8 0 0 0元(300000元 X 2 6%—平安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500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黑A42781号普通客车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葛长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交通费、医疗费 共计2 2 2 0 0 0 元(3 0 0 0 0 0 元 X 74%);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上诉人李国庆赔偿上”一真)Q、》i、妥有志、王玉芳、姜伊卓、姜海洋有关姜贺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佥、仪仗乔人生活费合计415 846. 28 元(522 446。2 8元—28 600 元-78 000 元:);八、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上诉人李国庆赔偿上诉人胨红、姜有志、王玉芳、姜伊卓、姜海洋有关姜贺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415 846. 28 元(522 446. 28元-28 600 元-78 0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8-25 |
发布时间 |
2018-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秀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67213799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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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