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9007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2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均芝各项损失共计115479.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06520.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邱鹏应当赔偿原告张均芝各项损失共计635997.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张均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5元,减半收取6963元,由原告张均芝负担418元,被告邱鹏负担65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